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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天平山区综合管理制度

 

一、总   

()为加强天平山林区(以下简称“林区”)管理,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林区资源保护,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林区管理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作为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开展林区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林区林农必须遵守本制度。

()林农有保护资源和遵守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义务,支持和鼓励林农进行资源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林农自谋职业和发展以不破坏资源为前提的多种经营活动。

()天平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林区和林农管理的常设机构,应坚持做好林区和林农的管理工作。天平山社区共管委员会天平山管理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房屋修建管理

()鼓励林农修建砖粉结构住房统一外形风格,集中建房,逐步实现土家民族新村建设。

()修建房屋所需木材须从保护区外购买,不得在保护区内采伐活立木枯立木和收集雪压风倒木。

()林农建房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即先个人建房申请,报管委会及天平山管理站和资源保护科初审,然后报管理处审批。经管理处同意后方能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林农建房必须在《天平山林农宅基地规划图》划定的建房区域内(接待站对面)不得占用林地和其他规划用地。

()宅基地审批程序:林农书面申请—管委会意见天平山管理站意见—资源保护科意见—管理处意见—国土部门审批。

(十一)房屋占地面积每户控制在130以内,一户一宅,禁止林区乱占乱搭乱建,影响林区形象;禁止土地买卖、转让等行为。

(十二)建房过程中,严禁破坏房屋附近的自然资源、生态景观和保护设施。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清理好建筑垃圾。              

 

三、薪采集管理

(十三)鼓励和支持林农使用节柴灶地火炉、电能等节能设施设备。

(十四)禁止砍伐活立木作为薪

(十五)禁止在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采集薪材。

 

四、非木质林产品采集和管理

(十六)非木质林产品指野生药材、野菜(含竹笋)、林木种子、野生食用菌等。

(十七)非木质林产品采集工作由管理处统一安排,天平山管理站具体管理实施。

(十八)林区林农的一切采集行为都必须在天平山管理站同意后,并在其监督管理下进行。

 

 

五、种植和牧业管理

(十九)林农可在现有零星菜地范围内开展蔬菜、药材、苗木等种植活动。

(二十)林农种植活动不得毁林开荒、占用林地或开垦耕地。

(二十一)林区禁止家禽家畜的放养行为。

(二十二)未经批准,林农不得在现有厚朴林、红豆杉、珙桐基地内从事任何种植和养殖活动。

 

六、卫生管理

(二十三)鼓励林农积极参与村容整洁、乡风文明、舒适卫生的新区建设,做好农户的美化、亮化、净化工作。

(二十四)天平山居民区内严禁随地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地点。管委会安排专人负责林区公路、沿河卫生,以及垃圾收集转动。

(二十五)林农应加强生活区卫生管理,及时打扫房前屋后垃圾,清理好家畜粪便和杂草杂物,保持环境卫生和良好的林区风貌。

(二十六)林农要做好室内卫生工作。

(二十七)管委会制定卫生检查细则定期开展林区卫生检查,对环境卫生不合格的林农要责令整改。

 

七、旅游接待管理

(二十八)鼓励林农积极参与旅游接待服务活动,自觉加强保护区业务旅游服务知识的学习。

(二十九)在销售本地乡土旅游产品和接待过程中严禁欺诈行为。

 

 

八、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林农要加强生活用火管理,做好人走火灭,严防火灾发生。

(三十)林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三十)林区林农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有关车辆管理法规,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和超载行为。

(三十)林农野外活动要注意人身安全,进山巡护与其他活动要求结伴而行。

 

九、水、电等公共设施管理

(三十)林农有义务爱惜水、电、路、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三十)水电管理由管委会专人负责,确保林农安全用水用电。

(三十)水电均实行有偿服务,林农用水基数每户每月20吨,超者按每吨1元收费。

 

十、殡葬管理

(三十)林农置办棺木所需木料必须在保护区外购买,管理处按1000/副的标准补助置办棺木所需费用,林农去世后一个月内由管委会办理补助事宜。

(三十)天平林区设立墓区,由管委会负责承办相关事宜,林农去世统一下葬公墓区内,严禁林区随意葬坟,鼓励迁坟至公墓后,每座坟补偿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

 

、其他管理

()林农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得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禁止婚丧嫁娶以外的赈酒行为

()林区林农要和睦相处,严禁打架斗殴。

()林区林农严禁参与非法集会、上访和邪教活动。

 

十一、奖惩办法

(四十)管委会每年组织评选三户环境卫生户、三户致富能手户、三户五好家庭户,分别给予400元、600元、800元奖励。

(四十)违反房屋修建管理相关规定的,一律拆除相关建筑。

(四十)违反薪材采伐、非木质林新产品采集和种植、牧业管理规定的,按保护区条例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违反卫生管理、旅游接待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每次给予100元以上

(四十)违反殡葬和其他管理规定的,先停发生活费,根据情况再做处罚。

、附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本制度由管委会制定,经林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管委会和天平山管理站执行。

()林农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由管委会提出处罚意见,管理站审核意见,管理处同意后,责成资源保护科、森林警察大队、财务科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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